刚刚看最高法的会议讲话,看到这段"北京高院还提出其受理的大部分案件直接侵权人都不在北京,能否确定相应的地域管辖标准,解决相关案件的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符合规定的管辖联结点,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恐怕对有选择管辖权的不好一律不受理。根据情况,对于确实认为案件应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更合适方便的,对当事人也方便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可以将案件移送管辖,受移送的法院不能再次将案件移送。要协调好管辖,防止互相"踢皮球",形成新的告状难。当然还可以做调研,成熟的也可以报请最高法院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不由得直接笑出来了。可以想到当时北京一二中民三庭的人的表情,在我们调研的时候确实不少企业都是趁侵权企业在北京做生意的时候把企业告的,一方面是调虎离山,避免地方保护,另一方面也是可能北京做为首者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有许多人才和资源方面的优势。
但是这种博弈最后还是不能轻易改的。于是这种斗争就留给了当事人之间互相斗智斗勇。具体说来就是在合适的时候起诉到合适的地方。
了解一个东西的途径,一个是穷举遍历,一个是设身处地的去当一次。作为办公室学科之一,要牢记这两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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